(一)為加強井下火區管理,根據《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(試行)》通風專業工作要求中“完善各項管理制度”以及基本要求中“有完善的煤礦通風、瓦斯防治、綜合防塵、防滅火和安全監控等專業管理制度”的規定,制定本制度。
(二)煤礦必須繪制火區位置關系圖,注明所有火區和曾經發火的地點。每一處火區都要按形成的先后順序進行編號,建立火區管理卡片。火區位置關系圖和火區管理卡片必須永久保存。
(三)火區位置關系圖以通風系統圖為基礎繪制,即在通風系統圖的基礎上標明所有火區的邊界,防火墻位置、火源點位置、漏風路線及灌漿、火區編號、發火時間、封閉時間、火區注消時間等內容。
(四)封閉火區時,應當合理確定封閉范圍,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甲烷、氧氣、一氧化碳、煤塵以及其他有害氣體濃度和風向、風量的變化,采取防止瓦斯、煤塵爆炸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。
(五)永久性密閉墻的管理應當遵守《煤礦安全規程》(2016)第 278 條的規定。
(六)封閉的火區,必須符合《煤礦安全規程》(2016)第 279 條的規定。
(七)火區封閉后,24 小時以內禁止人員進入災區工作或檢查,只有在 24 小時后, 由救護隊沿進風側至回風側依次檢查確認安全的情況下,方可制定恢復工作的計劃。
(八)火區封閉后應積極采取措施加速火區熄滅進程。火區滅火方案由煤礦通風管理部門負責編制 , 經礦長、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。
(九)每周應對防火墻、火區密閉和其它密閉進行檢查,分析測定其內外氣體成分、內外溫度、進回風側密閉內壓差及墻體與圍巖支護情況,記入防火專用記錄本備查。煤礦通風管理部門或通風隊負責人應及時審查和現場檢查 , 發現密閉墻封閉不嚴,或有發火異常、墻體裂縫等必須采取措施及時處理,報告調度室和煤礦總工程師。
(十)火區啟封,必須遵守《煤礦安全規程》(2016)第 280 條的規定。
(十一)不得在火區的同一煤層周圍進行采掘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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